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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拟修订用于饲料(包括宠物食品)的鱼和鱼产品进口检疫政策

2021-11-02 00:00:00

 2021年9月,澳大利亚向WTO通报关于进口用于饲料(包括宠物食品)鱼和鱼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并拟基于该报告对进口用于饲料(包括宠物食品)的鱼和鱼产品检疫政策作出调整。

澳大利亚允许从其他国家进口用于饲料(包括宠物食品)的鱼产品,通常是加工成鱼粉或鱼油的产品。这些产品可能携带相关水生动物病毒,其中传染性胰腺坏死病毒(IPNV)对热化学处理最具抵抗力。为此,澳大利亚将IPNV作为水生病毒灭活的最低标准,以保证产品安全风险达到其适当保护水平(ALOP)。经过风险评估,澳大利亚拟对上述产品的进口检疫政策调整如下:

事项一:

用于饲料(包括宠物食品)鱼类产品(不包括来自新西兰的非鲑鱼类鱼类产品)必须经过处理,以满足以下条件:对于含有鲑鱼类物质的鱼产品,从原来的100°C不少于30分钟的热处理,修改为85°C至少25分钟的湿热处理;对含有非鲑鱼类物质的鱼产品,从原来的80°C不少于20分钟的热处理,修改为85°C至少25分钟的湿热处理;或采取澳大利亚主管部门认可的等效处理措施。

事项二:

取消了鲑鱼类物质含量不超过2%的限制措施。

事项三:

产品必须在澳大利亚主管部门批准的场所进行加工和包装。

事项四:

产品必须不含陆生或禽生动物原料(包括蛋制品,奶制品和羽毛)。

事项五:

进口商必须取得澳大利亚农业、水资源部的许可证方可进口整条鱼,并在指定场所进一步加工;鱼类产品(不包括来自新西兰的非鲑鱼类产品)必须从经认证的国家出口到澳大利亚,并附官方证书。

目前,该风险评估草案还处于评议期,相关评议意见需于 2021年11月1日前反馈。评议期结束后澳大利亚将正式发布修订措施。建议国内相关生产企业积极提出评议意见,并密切跟踪该项措施进展,按要求调整相关生产管理措施,保障顺利出口。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作者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SPS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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