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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则归类改变案例分析(中国-东盟)

2022-03-15 00:00:00

中国某公司生产的冰激凌(HS 2105.00)及其它冰制品出口至某东盟国家,其生产冰淇淋所需的奶油(HS 1517.10)从A国(非东盟成员国)进口,所需的牛乳(HS 04.05)从B国(非东盟成员国)进口,其它所需的原材料均在国内采购。

问题:出口的成品冰激凌是否为中国原产?出口东盟可否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关税?

从上面的情况得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从二个非东盟成员国进口,其它原材料为国产原材料,这种使用含进口成分原材料生产的出口产品该如何判定其原产地?用什么标准来判定?

我们首先要看出口的冰激凌(HS 2105.00)是否在升级版中国-东盟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内,如果在清单内,则要根据清单中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进行判定。

从清单中我们看到冰激凌(HS 2105.00)的特定原产地规则是“CC”(章),该规则的意思就是“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 进口的奶油(HS 1517.10)是第15章,牛乳(HS 04.05)是第4章,而出口的成品冰激凌(HS 2105.00)则是第21章。也就是说,进口原材料的税则从15章和4章改变至21章,章目发生了改变,应该说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结论

该出口产品符合中国-东盟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可以判定为中国原产,出口至东盟成员国可享受关税优惠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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