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新规定
前 文
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19日公布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规定与旧规定有何不同?如何按照新规定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新规定出台后,对已办理备案的企业都有哪些影响?
新版规定修订出台背景
落实机构改革的需要
适应上位法修订的需要
深入推进海关“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新旧规定对比
完善规章体例结构
固化“放管服”改革成果
优化报关单位备案程序
放开报关企业的限制
调整临时备案的范围
自新冠疫情以来,我国红十字会等机构积极对外实施捐赠和国际援助,办理临时备案的情况明显增加,办理临时备案的单位增加了“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优化处罚表述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增加了“拒不改正的”表述,体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和趋势。
报关单位备案办理指南
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 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临时备案
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 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 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 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 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 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备案提交的申请材料
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备案办理流程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进行用户登录,首次使用需注册企业账号后登录使用。
登录后依次选择“企业资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企业备案”—“备案申请”,按照界面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电子版上传附件,最后点击“申报”完成在线提交申请。
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申请端自行打印备案回执。
备案信息变更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注销备案
- 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 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
罚 则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 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重要提醒
- 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 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