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禽畜原料养殖场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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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备案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6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 《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
二、备案条件
养殖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 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 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根据《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动物产品目录: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三、申请材料
- 出口禽畜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可下载)。
- 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防疫条件合格证。
- 场区平面图和行政区划位置图。
- 动物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疫病防治制度、人员和车辆进出控制、病死动物处理、疫情报告等。
- 饲养用药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用药管理制度等。
- 饲养场和出口企业签定的合同(适用于合同饲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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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事指南树 备案材料下载
四、备案流程
(一)养殖场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方式一: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 )→ 企业管理和稽查 → 更多 →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方式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企业资质 → 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 出口禽畜类动物源性食品养殖场备案(需要通过电子口岸卡登录系统;注意如实选择“备案类型”)。
(二)主管海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审核。
(三)申请材料填写应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申请企业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四)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可通过系统查询出口禽畜原料备案养殖场备案号。
(五)变更、注销申请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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