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更新(2021-12-31)
一、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六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1〕9号
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0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四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5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延期清单和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四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1年12月25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税委会公告〔2020〕10号和税委会公告〔2021〕5号文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对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六次排除延期清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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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2022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1年42号
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公布《2022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和有关事项。
一、2022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详见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货物的进口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
(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申领的进口许可证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签发。
(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单位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相关要求按《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执行。
二、2022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详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货物的出口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
(一)小麦、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棉花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二)活牛、活猪、活鸡、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天然砂、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锯材、白银、铂金(铂或白金)、铟及铟制品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三)牛肉、猪肉、鸡肉、矾土、萤石(氟石)、稀土、钼及钼制品、焦炭、成品油(仅限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其中,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凭货物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以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加工贸易、外资企业出口及边境贸易等方式出口的,仍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以下出口货物实行指定机构发证。出口此类货物需向指定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一)以陆运方式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和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二)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三)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天然砂(对台湾)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和标准砂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天然砂(对台港澳)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福建省和海南省行政区域以外天然砂(对台港澳)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四、进出口许可证件的签发,应严格按照《进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商配规发〔2020〕208号)、《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商配规发〔2020〕209号)、《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商办配函〔2015〕49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局负责对进出口许可证件签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本公告所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本公告所称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指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
六、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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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5号
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中国与巴西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经济部联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巴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巴西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巴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安全警戒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危险突发事件或是其他重大事故等造成国际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与巴西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巴西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巴西海关规定填写申报,巴西海关在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企业自巴西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巴西发货人的AEO编码;企业向巴西AEO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巴西收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BR)+AEO企业编码(14位数字)”,例如“BR01234567890123”。中国海关在确认巴西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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