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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规则案例分析 (冰岛版)

2021-12-27 00:00:00

一、案例简介

南京某乐器公司生产出口小提琴(HS:920210),部分原材料为中国原产材料,琴弦(HS:92099200)为德国进口,配日本进口的琴盒(HS:420292),出口目的国为冰岛,产品的FOB金额为200美元/把。产品物料清单如下:

琴盒为日本产,与小提琴一起出售时,其原产地应该是日本还是中国?是否能享受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关税优惠待遇?

二、案例分析

从以上介绍我们可以得出两个关键点,一是生产小提琴所用的全部原材料中含有进口成分的非原产材料;二是从日本进口的琴盒作为小提琴的零售用包装盒随小提琴一起整体出售。

第一个关键点传递给我们的信息是:如果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有进口成分的非原产材料,那么,其产品的原产地判定须依据相关协定中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适用的标准来进行。经查中国-冰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小提琴(HS:920210)所适用的规则是: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根据以下公式:

区域价值成分=(200-15-70) ÷200×100%

区域价值成分为57.5%≥40%,小提琴符合中-冰原产地规则。

第二个关键点是琴盒不是作为生产小提琴所用的原材料,而是作为一个完整的物品,但该物品不是独立销售,而是随产品一起归类并整体出售,那么这种进口包装容器该如何确定其原产地,这就是我们本期要介绍的。我们先看一下中国-冰岛自贸协定中对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如何规定的。

(一)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规则

对于应当适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则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应该不予考虑。但是,对于必须满足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要求的货物,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当视情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二)规则解读

归纳上述规则:如果产品原产地的判定适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原产地不予考虑;如果产品的原产地判定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则需计入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中予以考虑。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有些自由贸易协定未涉及包装及容器的原产地判定,有些对包装及容器的原产地完全不予考虑,但是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均采纳京都公约的建议 ,总体上使用以下模式判定包装和容器的原产地 :

一是,若整体货物的原产地需要适用从价百分比规则判定,则需要明确判定包装和容器的原产地。

二是,若整体货物的原产地需要适用税则归类改变规则判定,则包装和容器的原产地不予考虑。

(三)结论

根据上述规则,小提琴的原产地判定在中国-冰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适用的是区域价值成分标准,那么,作为随小提琴一并归类且整体出售的琴盒,其价值应与其他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一并计入核算。经核算,小提琴的区域价值成分为57.5%≥40%,符合中国-冰岛原产地规则,应该具有中国原产资格,而随小提琴一并出售的琴盒自然也和小提琴一起判定为中国原产。

三、提示

(一)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为便于运输所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适合本规则;

(二)货物完全在一个缔约方生产或获得;或使用其它缔约方的原材料生产的货物不适用本规则。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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