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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app或被认定为超级平台——浅析两大新规“指南”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

2021-11-04 00:00:00

极光研究院院长——一默

10 月 29 日晚,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针对互联网平台管理的两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分别是《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

在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中,按照平台的功能和连接属性,将互联网平台分成 6 大类 31 个小类。具体如下表所示:

同时,按照平台的用户规模、业务范围、经济体量和市场地位将互联网平台分成三个等级。具体如下表所示:

根据极光iAPP的监测数据,符合超级平台中超大用户规模标准,即 2020 年年活跃用户数超过 5 亿的app包括:

微信(12. 14 亿)、支付宝(9. 14 亿)、淘宝(8. 85 亿)、QQ(8. 17 亿)、拼多多(7. 54 亿)、高德地图(7. 22 亿)、抖音(6. 98 亿)、百度地图(6. 05 亿)、腾讯视频( 6 亿)、爱奇艺(5. 9 亿)、QQ浏览器(5. 44 亿)、微博(5. 24 亿)、美团(5. 13 亿)、百度(5. 12 亿)、京东(5. 06 亿)、优酷视频(5. 05 亿)

这次《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共有 35 项条款。主要义务内容包含 34 个。按照面向的不同对象,可以将这些义务内容分成五大类。具体如下:

·面向其他企业(竞争对手和合作伙伴),共 6 项: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平台内经营者保护;

·面向平台自身,共 18 项:数据管理;内部治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安全审计;信息核验、记录、公示;平台内用户管理;平台内容管理;禁限售管控;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信用评价;广告行为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传销;网络黑灰产治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自然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

·面向国家和社会,共 4 项:促进创新;环境保护;纳税义务;配合执法

·面向用户,共 5 项:数据获取;算法规制;价格行为规范;消费者保护;特殊群体保护

·面向员工,共 1 项:劳动者保护

(其中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数据管理、内部治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安全审计、促进创新为针对超大型平台所特有的义务内容)

本次政策文件有两个最大的特点:

一是,这两部《指南》是国内较为全面的针对互联网行业企业行为的监管规定。尽管只是征求意见稿,但文件中罗列的内容涵盖了企业市场行为、内部管理和社会责任等,特别是针对互联网企业自身的业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出了多达 18 项意见。尽管其中绝大部分内容在其他已颁布的法规中已有体现,但整合在一起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监管指南,这算是第一次。对于很多互联网公司来说,可以直接将《指南》内容作为平台风控、合规或审计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是,首次提出对互联网企业进行分级管理。此次《指南》相比过去基于《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更为明确也更为合理。此前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平台治理规则,最大难点在于对平台支配地位的认定。按照本次《指南》,能够清晰判定平台属于哪一类,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本次《指南》不仅仅指导了互联网平台的行为规范,同时也为今后针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政策指明了方向,即针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互联网平台采用不同的监管政策。本次《责任指南》针对的是不同级别的企业,后续应该还会出台针对不同行业分类的管理指导意见。

另外,《责任指南》从市场监管层面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促进创新、环境保护、内部治理等。这在之前的行业监管文件中并没有特别强调。这也体现出“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治理理念。对于大型互联网公司而言可能并非好消息,也因此相关企业的股价收到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指南》本身不是法律,并没有强制性。其内容规定也多为监管思路性质和行为倡议,没有对具体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不得从事的具体行为做出规定,更主要是强调分级分类细化管控,体现科学管理的精神。

可以明确的是,和之前对于教育领域的严厉政策不同,这次《指南》并没有任何改变互联网企业的业务基本面的内容。《指南》所提出的主体责任规范并没有超出过去的监管范畴和程度。比如第 27 条对于自然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所列责任并未超出本月开始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0 条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要求的是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不得限制就业。并未如舆论期待那样要求平台为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正式员工缴纳社保的费用。第 31 条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没有超出今年国家对于教育和游戏等行业的法规内容。因此未来新规的正式颁布实施,对于互联网企业的当前业务并没有直接的影响,反而可以让企业能够明确行为边界,将注意力集中在创新和发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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