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中越两国商事调解之现状及合作展望(二)
内容摘要:本文对商事调解的特点和原则、特别是商事调解在中越两国的发展现状、立法沿革以及相关的有益实践和探索进行了概述和比较分析,对《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对中越两国商事调解的积极作用及机遇、中越两国因《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和接轨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尤其是中越两国均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后,商事调解在中越经贸关系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以及中越两国在此领域的交流合作进行了展望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其中有关中国商事调解机构应尽快抢滩越南的建议尤为值得重视。越南是东盟的重要成员国,对中越两国商事调解交流合作机制的研究及探索,亦有利于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乃至RCEP框架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和实践。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国际商事调解,新加坡调解公约,中越经贸关系
三、研究结果
(三)《新加坡调解公约》对中越两国的积极影响及机遇。
2019年8月7日,来自70个国家的代表团,包括1600位政府高官、企业家、法官、律师及学者,参加了在新加坡举行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仪式及相关会议。首批46个签署国中,包括了两个当今世界最大的经济体(美国和中国),亚洲最大的4个经济体中的3个(中国、印度、韩国),以及东盟组织中的5个成员国(文莱、马来西亚、老挝、菲律宾、新加坡)。显然,上述国家,均是中国和越南的重要经贸伙伴。至今,已有53个国家正式签署该公约,根据该公约规定的机制,该公约已于202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
《新加坡调解公约》不仅迈出了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的关键一步,更为国际经贸合作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将积极促进包括中国和越南在内的所有成员国的商事纠纷解决国际合作,并为之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新加坡调解公约》为商事调解协议在各成员国的承认和执行创造了一个极其便利的机制。正因如此,中越两国法律界都开始了积极行动。目前,中国法律界正积极推动相关国内立法工作,力争商事调解尽快成为一个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推动中国尽早批准该公约;在越南,该国法律界亦积极推动相关国内法的调整工作,力争该国尽早签署并批准该公约。
(四)在越南正式签署和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前,商事调解协议得以承认和执行的解决方案。
商事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保障,是商事调解制度的生命线。
1.越南国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1)自愿执行。此情况视如自愿执行一份合同。
(2)请求法院对商事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根据越南《民事诉讼法》、《民事判决执行法》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此情况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3)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确认商事调解协议的决定,根据越南《商事仲裁法》和《民事判决执行法》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此情况等同于仲裁裁决的执行。
2.外国商事调解机构作出的商事调解协议在越南的承认和执行机制
(1)自愿执行。此情况就视如自愿执行一份合同。
(2)以外国仲裁裁决文书形式出现,援引《纽约公约》相关规定申请执行。
(3)以外国法院判决文书形式出现,援引越南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司法互助机制申请执行。
(4)为避免遭遇按越南法律规定拒绝承认和执行的麻烦或障碍,如商事调解协议需在越南执行,则应在越南申请越南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商事调解协议需在外国执行,则应采用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机制(Arb-Med-Arb),如越南国际仲裁中心-越南商事调解中心(VIAC&VMC)。
(五)中国应用商事调解方式解决中越贸易纠纷的有益探索。
2011年12月,针对伴随着中越贸易发展而日益增加的商事纠纷,中国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在东兴市边贸区内成立了调解室,并派遣熟悉中越两国语言的干部前往展开商事调解工作。2014年3月,该调解室正式升格并改建为中越商事纠纷特别流动法庭,应用2+2机制展开案件调解和审理工作。这种有益的创新和实践,大大保障和促进了中越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
(六)中越两国在推动商事调解方面的优势以及亟待克服的困难。
中越两国“山水相连、制度相同、文化相通”,两国人民均有“以和为贵”、“和气生财”的意识和传统。这对于中越两国的商事调解发展,都是极好的人文基础。
作为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越两国都高度重视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国主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越南亦主张“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有利于教化国民的守法合规意识,有利于经济、社会各方面的良性发展特别是以契约精神为实质的诚信建设,而契约精神和诚信社会,恰恰是商事调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然而,由于中越两国大部分企业和商人对商事调解制度尚无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尚有欠缺、特别是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仍然亟待加强,中越两国的商事调解事业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越两国政府均有继续加强两国经贸关系的强烈意愿。因此,推动各自国家的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以及促进两国在商事调解方面的交流合作,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四、中越两国在商事调解领域加强交流合作的展望和建议
(一)加强对中越两国企业和商人在商事调解方面的知识普及和相关意识;
(二)中越两国司法机关、商务部门和商事调解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和互信互惠,并在国际商事调解方面建立可行的合作机制;
(三)中国商事调解机构应审时度势,充分利用越南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国商事调解机构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的许可,尽快抢滩越南市场。基于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以及中越双边贸易的巨大存量及可观的预期增量,越南市场值得中国商事调解机构深耕发展;
(四)加强相关商事调解员队伍的培养和建设,特别是对中越两国法律、经贸、语言文化的熟悉和掌握;
(五)中越两国司法机关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为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创造最好的执行条件(两国法律中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况除外),鼓励两国企业和商人积极采用商事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并提高其在执行方面的信心;
(六)促进和完善中越两国法在商事调解领域的国内立法,克服在签署和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过程中的困难;
(七)加强高科技手段在商事调解领域的运用和合作,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远程在线商事调解的尝试更具必要性和紧迫性。
(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田吉安)
参考资料:
1.潘仲达(越南),越南商事调解总观[DB/OL].https://www.viac.vn/images/Resources/Legal-Research-and-Study/200722_Tong-quan-HGTM-tai-VN/Papers_Bao-cao-tong-quan-ve-Hoa-giai-thuong-mai-tai-Vietnam---6.2020.pdf,2020年6月30日.
2.国际金融合作组织(IFC)&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调解员手册[DB/OL].https://www.vmc.org.vn/images/Resources/Legal-research-and-study/200317_So%20tay%20hoa%20giai%20EV/Handbook_Mediator+Training_March+2020.pdf,2020年3月17日.
3.安河(越南),新加坡国际商事调解公约及越南加入的可能[DB/OL].https://phaply.net.vn/cong-uoc-singapore-ve-hoa-giai-thuong-mai-quoc-te-va-kha-nang-tham-gia-cong-uoc-cua-viet-nam/,2020年11月16日.
4.武雄(越南),新加坡调解公约:一个新时代[EB/OL].https://tapchitoaan.vn/bai-viet/phap-luat/cong-uoc-singapore-ve-hoa-giai-mot-thoi-dai-moi-xuat-hien,2019年9月17日.
5.张维,拥抱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时代[EB/OL].《法治日报》,2019年10月28日.
6.ZhuHuafang,DavidGu,GuoYouning(2020)AnnualReviewofCommercialMediationinChina(2020)[M/CD].北京仲裁中心,2020年4月.
7.郭涛,2020年国际调解高峰论坛在广东东莞成功举办[EB/OL].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4250/2020/1120/1309043/content_1309043.htm,2020年11月20日.
8.S.I.Strong(2016),AnEmpiricalAssessment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Mediation[DB/OL].https://scholarlycommons.law.wlu.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4526&context=wlulr,2016年9月1日.
相关链接: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