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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2021-11-02 00:00:00

一、 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三)《海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

二、备案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企业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已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备案产品目录

三、申请材料

(一)初次备案、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系统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后,打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和企业盖章后作为附件上传。

(二)备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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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总署办事指南树

2)备案材料下载

四、备案流程

(一)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更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请您如实填报系统中的内容。

扫码查看互联网+海关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

(二)填写并上传附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并内附承诺如下:我单位承诺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且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条件;已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体系包括食品防护计划;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备案申请表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五、备案类型

(一)初次备案

1.申请人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该证明长期有效。

(二)备案变更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系统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

2.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四)备案查询

通过审核后,可进入我的档案”→查询里进行打印《备案证明》。

来源:12360海关热线、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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