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terms® 2020的适用范围与译法选择
内容提要:Incoterms® 2020被译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国际商会国内与国际贸易术语使用规则》。依我国传统观点,其主标题与副标题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主标题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副标题却为“国内与国际”贸易术语使用规则。考察Incoterms® 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发现贸易术语在Incoterms® 产生前已存在。虽然国际商会发布Incoterms® 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但从未排斥其在国内贸易中使用,且随着Incoterms® 的不断完善,其在国内贸易中的使用逐步增加,国际商会遂宣示其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而且适用于国内贸易。因此,Incoterms® 应理解和翻译为“贸易术语国际解释规则”。对于目前标题中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理解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而非“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关键词:贸易术语;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国内贸易
Incoterms®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在全世界得到了普遍适用,影响十分广泛。Incoterms®2020作为国际商会成立的百年献礼,于2019年9月10日由国际商会发布,2020年1月1日生效,深受国际贸易界关注。中国国际商会非常重视 Incoterms® 2020的修改与推广工作,不仅选派专家参加其修改工作,[1]而且很早就着手其翻译工作。经翻译小组历时一年的努力,中文版于2019年11月翻译完成,同年12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在Incoterms® 2020的翻译过程中,其标题的翻译问题是最大难点。按照国际商会官网和相关出版物的提法,Incoterms®2020主标题中的Incoterms® 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缩写,[2]译成中文应为“国际商业术语”,[3]而传统上我国一直把Incoterms译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次要不要将其改译为“国际商业术语”?更为棘手的是,Incoterms® 2020的副标题为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译成中文应为“国际商会国内与国际贸易术语使用规则”。无论将Incoterms® 译为“国际商业术语”还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均与其副标题明显矛盾:主标题为“国际”商业或贸易术语,副标题却为“国内与国际”贸易术语使用规则。这不仅是一个简单的对Incoterms®2020的标题的翻译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对Incoterms® 的适用范围的正确理解和定性的法学理论问题。
为了准确回答和正确处理这个问题,笔者对Incoterms® 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和演变过程、所有英文版本和能找到的中文版本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在此基础上与翻译小组认真讨论,确定了目前的中文本标题。现将梳理结果分享如下,以便读者了解Incoterms®2020的适用范围和中文版标题形成的理由,引起对Incoterms® 适用范围的进一步讨论,使今后版本的翻译更加科学、准确,同时推动贸易术语在我国国内贸易中的运用,促进我国国内贸易合同的标准化、便捷化。
一、Incoterms® 的产生及其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源于商业实践,早期主要由英国航运界的实践和法院判例发展而来。[4]在国际商会出版Incoterms® 前,贸易术语早已存在。如术语FOB在17世纪后期即已存在,在19世纪初已有相关的法院判例。[5]而且,在Incoterms® 出版前,贸易术语已存在于多个国家,如在瑞典、挪威和丹麦1905年有关买卖的统一法中,已有有关贸易术语的规定,[6]其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而且在国内贸易中使用。[7]不过,在Incoterms® 诞生前,在贸易术语的使用中常常遇到两个问题:一是不知道贸易术语的存在;二是即使知道,也会因各国或地区就相同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而发生纷争。[8]
国际商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民间国际经济组织,其宗旨自成立之初就十分明确,即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包容性增长与繁荣,解决国际贸易中产生的争端与纠纷,并在贸易、银行、运输等领域制定相关规则。[9]为了实现其宗旨,国际商会在1919年成立时就把对贸易术语的定义作为其首要任务之一,以期为国际贸易合同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清晰而普遍的解释,[10]减少和避免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于是,在1920年6月于巴黎召开的国际商会组织大会(Organization Meeting of the Chamber)上通过了下列决议:“鉴于诸如‘F.O.B.和C.I.F.’等装运条款和报价的不同解释给所有有关当事人带来的不便,……在国际装运和报价辞典(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Shipping and Quotation)中做出明确定义”。[11]
根据上述决议,国际商会任命了贸易术语委员会(Committee of Trade Terms),并且在1921年6月于伦敦召开的国际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First Congress of the Chamber)上授权该委员会起草贸易术语国际摘要(International Digest of Trade Terms),并代表国际商会与该议题相关的协会和组织联系,要求各国家委员会任命包括进出口商、货代、船东、保险和银行业者在内的专门委员会,考虑贸易术语的解释,并与贸易术语委员会密切联系,以达成贸易术语的适当定义。[12]
(一)1923年《贸易术语——定义》
基于上述决议,贸易术语委员会挑选了一些最常用的术语,于1923年出版了《贸易术语——定义》(Trade Terms—Definitions)—国际商会摘要第43号出版物(以下简称《定义》)。《定义》经有关国家的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批准,在没有成立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的国家,如智利和日本,得到了相关权威机构的认可。[13]《定义》收集了美国等13个国家的6个贸易术语:F.O.B、 F.A.S、 F.O.T.或F.O.R.、 Free Delivered、C.I.F.和C.and F.。[14]其内容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各国对各个术语的定义;第二部分为一个列表,列出了买方和卖方在相同术语下在不同国家的权利与义务。[15]
(二)1929年《贸易术语》
鉴于《定义》出版的成功,国际商会决定起草新的扩大的版本,并于1929年12月出版《贸易术语》(Trade Terms)—国际商会第68号出版物。《贸易术语》的收集范围扩大到了35个国家,并对1923年版中术语的定义进行了修订。《贸易术语》得到了各相关国家委员会的批准,在没有设立国家委员会的国家,由相当的商业组织修订与批准。比较《贸易术语》中各个术语的定义,可以发现相同术语在不同国家的定义差异很大。进出口商会在使用《贸易术语》中的相同术语时,在不同的国家解释可能不同。[16]
国际商会的上述两个出版物通过展示各国的贸易术语,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贸易术语使用中存在的第一个问题,即“不知道贸易术语的存在”的问题,但没有解决第二个问题,即各国或地区对相同的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问题。
(三)Incoterms 1936以及Incoterms® 的含义
为了解决第二个问题,国际商会在出版《贸易术语》后便开始起草Incoterms® ,并于1936年出版了其第一个版本:Incoterms 1936—国际商会第92号出版物。Incoterms 1936在1936年6月的国际商会理事会(ICC’s Council)获得多数票通过。Incoterms 1936包括了11个术语:Ex Works; F.O.R.,F.O.T.;Free…(named port of shipment);F.A.S.;F.O.B.;C.& F.;C.I.F.;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 Free or Free Delivered; Ex Ship; Ex Quay。
Incoterms 1936的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s of Trade Terms。依Incoterms 1936脚注1,其主标题中的Incoterms与副标题的含义是一致的,[17]译成中文为“贸易术语解释国际规则”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如译为后者,其含义应为“国际的贸易术语解释规则”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而非我国传统上理解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如此理解和翻译既贴近符合其文义,也符合Incoterms® 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当时所要实现的目标。从历史背景看,在Incoterms®产生前,贸易术语已经存在,既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但由于国际上缺乏统一的定义或解释,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容易就同一术语的不同解释发生误解。Incoterms® 出台的初衷在于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国际解释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适用范围上,虽然国际商会起草Incoterms® 的目的在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适用,但并不排斥其在国内贸易中的适用。
从Incoterms 1936在国际商会通过的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也可以看出上述理解与翻译是正确的。Incoterms 1936在1936年6月26日的国际商会理事会上并非一致通过,而是25个国家无保留通过,意大利有保留地投了赞成票,澳大利亚投了弃权票,英国投了反对票,反对其被称为“international”规则。[18]显然,英国作为当时在国际贸易中举足轻重的国家,对Incoterms 1936中的有些规定不满,认为其还不足以成为“国际”解释规则。如果当时的“international”是指“国际贸易术语”中的“国际”,英国应当也不会反对。
当时,除国际商会之外,其他一些组织也在贸易术语的解释方面做出了努力,整理和出版了一些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其中主要的有《美国对外贸易定义》(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和《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由美国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等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于1919年12月16发布,[19]对Ex(Point of Origin),F.O.B.,F.A.S.,C.&.F.,C.I.F和Ex Dock等6个贸易术语进行解释,[20]主要适用于太平洋地区的国际贸易。[21]其中,有几个术语与Incoterms® 中的术语名称相同,但解释不同。《华沙—牛津规则》由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于1928年在华沙制定,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三次修订,被称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22]《华沙—牛津规则》是专门针对CIF术语的详细解释,共21条,与Incoterms® 中有关CIF术语的解释有所不同。
可以看出,当时对贸易术语的定义或解释,除了各国之间的差异外,还出现了不同国际组织的不同解释。如果没有统一的“国际”解释规则,就会出现对贸易术语的五花八门的国内与国际的不同解释规则,互相矛盾,给贸易实务带来更多不便。因此,国际商会努力出版Incoterms® ,使其成为“贸易术语解释国际规则”或“国际的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二、Incoterms® 的发展及其标题的变化与翻译
(一)Incoterms 1953
经过近20年的使用后,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变化,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铁路运输蓬勃发展的需要,[23]国际商会对Incoterms 1936进行了修改,出版了Incoterms 1953—国际商会第166号出版物。其副标题与Incoterms 1936一致,仍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s of trade terms。Incoterms 1953包括以下9个术语:Ex Works; F.O.R.—F.O.T.;F.A.S.;F.O.B.;C.& F.;C.I.F.; 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 Ex Ship; Ex Quay。
与Incoterms 1936相比,在内容上,Incoterms 1953减少了两个术语,由11个变成了9个,删除了其中的Free…(named port of shipment)和Free or Free Delivered。另外,每个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也有所调整。如Ex Works中的卖方义务从5项增加到了7项,买方义务从4项增加到了5项。[24]总体上讲,虽然Incoterms 1953与Incoterms 1936一样,仍然比较粗糙,甚至连目录都没有,但内容上丰富了不少,从Incoterms 1936的26页增加到了69页。
在目的上,Incoterms 1953在其导言中开宗明义:“‘Incoterms’的目的在于,为对外贸易合同中使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国际解释规则,使商人们能够在因不同国家就相同术语的解释不同而不确定的情况下,选择确定统一的国际规则。” [25]
Incoterms 1953被认为是对Incoterms® 的一次重大[26]且成功的修改,使其获得了世界各国的承认,[27]成为真正的贸易术语国际解释规则。
对于Incoterms 1953,笔者找到了一个上海市对外贸易局出版的中译本《国际商会国际贸易名词解释(INCOTERMS)》上海市国际贸易公司合营公司总管理处编译,[28]和一个网上的译者不详的版本《国际商会195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于没有找到Incoterms 1936的中译本,这可能是Incoterms®诞生以来第一次被译成中文。无论那个译本,出版物上都只有一个标题,没有副标题。虽然上海对外贸易局的译本表明其中文“国际商会国际贸易名词解释”译自“INCOTERMS”,但仅依主标题中的Incoterms® 一词是很难了解其真正含义的,因此可以推定译者参考了Incoterms 1936的脚注,认为主标题与副标题含义一致,二者均译没有必要,否则就会重复。
无论是将Incoterms® 译为“国际贸易名词解释”还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必将出现两种解释。以后者为例,其既可以解释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可以理解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若理解为前者,则Incoterms® 是“国际”的贸易术语解释规则,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适用于国内贸易。若理解为后者,则Incoterms® 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仅适用于国际贸易。前面提到,理解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更符合Incoterms®的文义与产生背景。但理解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不是没有道理,因为国际商会起草Incoterms® 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不同解释带来的问题。在我国,长期以来,基本上认为Incoterms® 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鲜有人认为Incoterms®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29]
(二)1967年和1976年补充版
1967年,为了适应当时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在Incoterms 1953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贸易术语,出版了一个单行小册子Brochure “dp”。[30]这两个新增的术语为:Delivered at frontier和Delivered duty paid。前者主要适用于铁路运输,后者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31]1974年,在重新排版后,以国际商会第274号出版物出版。[32]
1976年,为了适应航空运输之发展,国际商会又增加了一个贸易术语:FOB Airport,首度在Incoterms® 中加入与空运运输相关的贸易术语,反映了世界航空货运市场之普及化与成长性。[33]
这两个补充版只是在Incoterms 1953的基础上添加了个别术语,没有进行其他方面的修改,均不构成独立版本,因此未对Incoterms®的标题作任何修改。笔者也没有找到这两个补充版的中译本。
(三)Incoterms 1980
为了适应由传统的散装货运向集装箱和多式联运的转变,国际商会出版了Incoterms 1980—国际商会第350号出版物。
在贸易术语的数量上,Incoterms 1980以Incoterms 1953为基础,保留了1967年和1976年补充版的内容,增加了Free Carrier和Freight/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两个术语,使其成为Incoterms®问世以来包含贸易术语最多的版本,达14个。
在标题上,Incoterms 1980与之前的版本一致。笔者找到了两个中译本: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34]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80年版》,[35]与Incoterms 1953的中译本差别不大。
(四)Incoterms 1990——副标题的第一次改变
为了适应新的运输技术以及日益增加的电子数据的使用,[36]国际商会于1990年4月出版了Incoterms 1990—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与以往的版本相比,Incoterms 1990的修改对Incoterms®的理解适用与理论升华均具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数量上,删除了以往版本中标注特定运输方式的术语FOR—FOT和FOB Airport,扩大了FCA的使用范围,使其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37]新增了DDU术语,适用于卖方在目的地国交货但不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关税的情形,以适应类似欧洲共同市场的情况,[38]使贸易术语由原来的14个减少为13个。
其次,首次使用了我们今天熟悉的Incoterms®的表现形式,即每个术语都用三个字母表示,如EXW,使每个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分别用A、B两栏对称排列,使得贸易术语更易被掌握。更具法律意义的是,对13个贸易术语以卖方义务大小顺序分组,依次分为下列E、F、C、D四个组:
E组:EXW(工厂交货);
F组: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
C组: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
在E组下,卖方义务最小,仅需在自己的地点备妥货物,交给买方,即完成交货。在F组下,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完成交货。在C组下,卖方需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费,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产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在D组下,卖方义务最大,需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之全部费用和风险,尤其在DDP条件下,还得办理进口手续、交付关税。
最后,在标题上,也首次改变了自Incoterms 1936以来的形式,去掉了副标题。这表明国际商会认为,Incoterms® 已在国际上获得了普遍采用,即使不再宣称其为贸易术语的国际解释规则,也已为公认的贸易术语国际解释规则。
在Incoterms 1980之前,尤其是在Incoterms 1953之前,国际商会面临的局面是人们不了解贸易术语,或者即使了解,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相同的贸易术语的解释也不同。国际商会出版Incoterms®的目的在于创制一套国际性的贸易术语解释规则,起草者主要考虑的是使Incoterms® 在世界上获得承认与适用。而从Incoterms 1980开始,Incoterms® 的国际的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地位已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其他贸易术语解释规则的竞争者,如前面提到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已宣布不再修改,愿被Incoterms® 取代,[39]《牛津—华沙规则》虽没如此宣布,但实践中也被Incoterms® 取代。[40]Incoterms®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领域事实上获得了垄断地位。因此,从Incoterms 1990开始,国际商会已不再需要考虑其是否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问题,其修改Incoterms® 的主要目的是如何通过更好的表现形式使其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更好运用。同时,从国际商会有关Incoterms 1990的出版物开始,出现了Incoterms®为“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缩写的提法。在国际商会出版的由Jan Ramberg教授所著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指南》(以下简称《1990指南》)中,[41]Jan Ramberg教授认为:“Incoterms —代表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42]
Incoterms 1990也有两个中译本,一个为《1990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规则》,[43]另一个为《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4]二者的译法与Incoterms 1980的两个中文版本差不多。由于Incoterms 1990本身没有副标题,译者除非参考以往的译法,否则很难了解Incoterms® 的含义。因此,虽然Incoterms 1990去掉了副标题,但其中文译本的标题实际上仍然来自Incoterms®以往版本的副标题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s of Trade Terms。
(五)Incoterms 2000——副标题的第二次改变
国际商会于1997年6月再次启动对Incoterms® 的修改,[45]并于1999年7月出版Incoterms 2000—国际商会第560号出版物。在内容上,与Incoterms 1990相比,Incoterms 2000的修改不大,贸易术语的总数仍为13个,且各术语的名称、术语的分组及其内部的义务排列均与Incoterms 1990完全一致。Incoterms 2000修改的重点在于保证贸易术语的语言可以清楚准确地反映贸易实务,[46]使13个术语中的词语表达尽可能地前后一致。
在分组上,Incoterms 2000虽然保留了Incoterms 1990的四组分组法,但同时增加了运输方式分组法,将贸易术语仍然分为四组,并归为两类:
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组的EXW(工厂交货);F组的FCA(货交承运人);C组的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组的DAF(边境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
2.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术语,包括:F组的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组的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D组的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在适用范围上,国际商会在Incoterms 2000的引言中首次提到,Incoterms可以适用于国内贸易。[47]
在标题上,Incoterms 2000恢复了副标题的使用,但不再是以往的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s of Trade Terms,而是变更为ICC Offici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将长期以来使用的“International Rules”修改给为“ICC Official Rules”,即“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官方规则”。在Incoterms 2000的引言中,国际商会沿用了《1990指南》中有关Incoterms® 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缩写的说法。[48]也就是说,从Incoterms 2000开始,Incoterms® 的标题出现了主、副标题含义一致的表述。但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所谓Incoterms® 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缩写的说法,虽然从语言学上讲是行得通的,但是不符合Incoterms® 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事实的,值得商榷。[49]
Incoterms 2000的中译本为《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50]且只译了主标题,将副标题的原文仍用小字放在了主标题的下面。如按国际商会在其引言中提出Incoterms®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缩写的说法,则其主标题应译为“国际商业术语”,而不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见,Incoterms 2000还是参考了Incoterms 1953以来的译法。
(六)Incoterms® 2010——副标题的第三次改变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务的相应变化,国际商会于2007年启动了对Incoterms® 的修改工作,于2010年9月出版Incoterms® 2010—国际商会第715E出版物。[51]
在贸易术语的数量上,Incoterms® 2010用两个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新术语DAT和DAP取代了Incoterms 2000中的四个术语:DAF、DES、DEQ和DDU,使其总量从13个减少为11个。
在分组上,为了能在实务中更好地运用Incoterms® ,Incoterms® 2010废除了从Incoterms 1990开始的以卖方责任大小排列的四组分组法,代之以从Incoterms 2000开始出现的以运输方式为标准的分组法,将11个贸易术语以不同的运输方式分为以下两组:
1.适用于任何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WX(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 (目的地交货)、DAP (所在地交货)、DDP (完税后交货);
2.适用于海运与内河运输的术语,包括:FAS (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在标题上,Incoterms® 2010的副标题再次发生变化,既不是Incoterms 1980之前的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s of Trade Terms,也不是Incoterms 2000使用的ICC Offici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而是修改为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另外,国际商会还在Incoterms® 上加了商标符号,表明Incoterms® 已作为商标被注册。[52]
这是国际商会第一次在标题上表明Incoterms® 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贸易。其原因主要有二:第一,随着全球化和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在世界不少地区,不同国家间的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已没有区别。第二,美国在2003年完成的《统一商法典》“买卖篇”的修改稿中,已将其原有的贸易术语删除,[53]建议在国内贸易中也使用Incoterms® 。[54]这是Incoterms® 的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发展。
Incoterms® 2010的中文版翻译了主标题及副标题。主标题被译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副标题被译为“国际商会制订的适用于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术语通则”,但副标题没有作为标题的一部分体现在封面上。
(七)Incoterms® 2020
国际商会于2016年10月14日决定对Incoterms® 2010进行修改,并于2019年9月10日以国际商会第723E号出版物出版Incoterms® 2020。
在贸易术语的数量上,Incoterms®2020仍为11个。其修改目的与Incoterms 2000以来的所有修改类似,在于完善贸易术语的表现形式,以便用户在合同中能够正确选用。基于这样的修改目的,Incoterms® 2020的主要修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扩充了整体规则的引言部分和各个贸易术语前面的解释,将Incoterms®2010中的使用说明升级为解释说明,对于每个贸易术语进行详细解释,尽量做到应有尽有。
第二,对各个贸易术语内部的条款顺序进行了重新编排,以便更好地反映货物买卖中的交易逻辑。
第三,包含了Incoterms® 的“横向”展示版本,把所有11个贸易术语中的类似条款集中在一起,[55]使用户能够清楚地看到它们在处理特定问题上的差异。[56]
第四,对DAT和DAP名称和前后排列顺序进行了调整,[57]并将DAT修改为DPU。调整后的Incoterms® 2020将贸易术语分为以下两组:
1.适用于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 (Ex Works工厂交货)、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CPT (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和保险费付至)、DAP (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DPU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目的地卸货后交货)、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2.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包括:FAS (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在标题上,主标题除了将Incoterms®2010变为Incoterms® 2020外,没有变化。其副标题也仍然沿用Incoterms® 2010时的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译成中文应为“国际商会国内与国际贸易使用规则”。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无论是按国际商会所谓Incoterms® 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国际商业术语)”的缩写,还是按照我国长期以来的译法,即Incoterms® 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主标题均与副标题明显矛盾。
对于Incoterms®2020的中文翻译,翻译小组在成立之初就确定了翻译原则:忠实原文,尽量做到“信、达、雅”,同时兼顾我国长期形成的译法与用法,对已有译法能不改的不改,以免给国内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在此原则指导下,翻译小组决定,无论主标题与副标题是否矛盾,既然二者都是标题的一部分,均应放在封面标题处。就副标题而言,其文字简单明了,按照原文翻译即可。关键是主标题的翻译问题,要不要按照Incoterms® 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缩写的说法,将主标题修改为“国际商业术语”?如上文所述,国际商会的这种说法并不符合Incoterms® 的发展历史,而且这样翻译既无法解决主标题与副标题矛盾的问题,也与我国长期以来的习惯译法不符,因此翻译组对此给予了否定回答。国际商会当初起草Incoterms® 的目的是为业已存在的常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国际性的解释规则,以便解决各国各地就同样的术语进行不同解释而给国际贸易从业者带来的困惑。这些术语本身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贸易,国际商会起草Incoterms®虽然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但也从未排斥其在国内贸易中的使用。国际商会从Incoterms®2010开始把其副标题修改为“国际商会国内与国际贸易使用规则”,是随着Incoterms® 在国际社会被广泛接受而对其适用范围的一种宣示。因此,将Incoterms® 译为“贸易术语解释国际规则”更为准确,既符合其历史发展背景,也符合其过去与现在的适用范围,还消除了主标题与副标题之间的矛盾。
虽然将Incoterms® 译为“贸易术语解释国际规则”既忠实原文,又可以解决主标题与副标题矛盾的问题,但对标题的修改还是保守较好,否则可能会给我国相关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因此翻译小组最后决定沿用我国长期以来的译法,将其译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但应将其理解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不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样,Incoterms® 2020的标题最后被译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国际商会国内与国际贸易使用规则》。
三、余论
Incoterms® 2020的翻译已尘埃落定,中文版已顺利出版。对其标题的翻译采用了比较保守的处理方法,照顾了我们的传统译法。但是,这种译法存在一个问题,即需要通过解释才能使读者了解主标题的含义,才能使读者知道主标题与副标题并不矛盾。因此,这种处理方法并不完美。
那么,在将来版本(如Incoterms® 2030)的翻译中应当如何处理标题的翻译呢?溯本清源后,似应将Incoterms® 译为“贸易术语解释国际规则”更为妥当。这样翻译,虽然对于我国的传统译法来说改动较大,会带来相关的行业手册、学校教材等方面的修改,但既忠实原文,又与副标题“国际商会国内与国际贸易使用规则”[58]没有歧义,不再需要任何解释。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翻译,可以清晰无误地宣示,Incoterms® 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而且适用于国内贸易,从而大力推动贸易术语在我国理论上的研究与实务中的普及,促进我国国内贸易合同条款的标准化、便捷化。
[1]中国选派了简宝珠女士参加起草组,这是我国第一次有人参加其工作组。
[2]“Incoterms® ,is an acronym stand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https://iccwbo.org/resources-for-business/incoterms-rules/incoterms-2020/,访问日期:2020年12月4日。国际商会其他出版物中有关此点的表述,参见下文相关部分,以及邓旭:《〈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变化和发展》,载《国际经贸探索》2011年第12期,第61页。
[3]有学者认为,“Incoterms来源于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本应是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但据称是由于法语(国际商会总部位于巴黎)中没有trade这个单词,因此用commercial替代。”参见王善论:《从Incoterms的翻译谈起》,微信公众号“国贸人的小菜园”,http://www.guomaoren.com/,访问日期:2020年12月4日。
[4]See Joshua Karton, Sectoral Fragmentation in Transnational Contract Law 21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142,173(2018).
[5]See David Sassoon, C.I.F and F.O.B Contracts,4th ed, Sweet and Maxwell 1995, p.347.
[6]Se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rade Terms,2nd Ed, Brochure No.68,1929, p.5.
[7]See David Sassoon, The Origins of F.O.B and C.I.F Terms and the Factors Influencing Their Choice,(1967)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32.
[8]Se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coterms 1936-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s of Trade Terms, ICC Brochure No.92,Paris(以下简称“Incoterms 1936”),p.3.
[9]https://iccwbo.org/about-us/who-we-are,访问日期:2020年12月24日。
[10]Se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rade Terms Definitions, Digest No.43,1923, p.5.
[11]Se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rade Terms Definitions, Digest No.43,1923, p.5.
[12]Se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rade Terms,2nd Ed, Brochure No.68,1929, p.5.
[13]Se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rade Terms Definitions, Digest No.43,1923, p.6.
[14]Se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rade Terms Definitions, Digest No.43,1923, p.8.
[15]Se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rade Terms Definitions, Digest No.43,1923, p.5.
[16]Se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rade Terms,2nd Ed, Brochure No.68,1929, p.5.
[17]See Incoterms 1936,p.3:“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s of Trade Terms(Incoterms 1936)were adopted by the Trade Terms Committee ……”。
[18]Incoterms 1936,p.3.
[19]《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于1941年7月30日修订,因此后来通常被称为《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参见Henry Harfield, Custom and Letters of Credit: The Dixon, Irmaos Case,52 Columbia Law Review 589,596,注释(1952).
[20]进出口业务编写组:《国际贸易法律惯例规则选编》,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272页。
[21]See John A. Spanogle, Incoterms and UCC Article 2- Conflicts and Confusions,31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111,113(1997).
[22]参见进出口业务编写组:《国际贸易法律惯例规则选编》,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238页。
[23]See Jan Ramberg, ICC Guide to Incoterms® 2010, ICC Publication No.720E,2011, p.8.
[24]Incoterms 1953,pp.14-16.
[25]Incoterms 1953,p.6.
[26]John A. Spanogle,Incoterms and UCC Article 2- Conflicts and Confusions,31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111,112(1997).
[27]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coterms, Paris,1978.
[28]上海市对外贸易局1956年版,第11页。
[29]我国学者近年来也有提到Incoterms® 可以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但基本上是在讨论《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过程中提及的。参见辛柏春:《国际贸易术语的新发展及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6期,第86页;邓旭:《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变化和发展,载《国际经贸探索》2011年第12期,第61页。
[30]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coterms, Paris,1978,p.64.
[31]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Guide to Incoterms 80 Edtion, Paris,1980, p.8.
[32]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coterms, Paris,1978,p.1.
[33]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Guide to Incoterms 80 Edtion, Paris,1980, p.8.
[34]进出口业务编写组:《国际贸易法律惯例规则选编》,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135页。
[35]《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80年版》,严思忆、严启明译,北京对外贸易学院1980年版,第13页。
[36]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coterms 1990(以下简称“Incoterms 1990”),ICC Brochure No.460,p.6.
[37]Incoterms 1990,p.6.
[38]Incoterms 1990,p.14.
[39]Roberto Bergami, Incoterms 2000 as a Risk Management Tool for Importer,10 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 Arbitration 273,274(2006).
[40]Juana Coetzee, Incoterms: Development and Legal Nature - A Brief Overview,13 Stellenbosch Law Review 115,117(2002).
[41][瑞典]Jan Ramberg:《〈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指南》,武振山译,大连理工大学版社1992年版,第7页。
[42]《1990指南》,第1页。
[43]《1990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规则》,俞浩明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33页。
[44]《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国EDI标准化工作组译,中国标准出版社1991年版,第26页。
[45]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coterms 2000- A forum of experts, ICC Publishing,2000, p.7.
[46]《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信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47]《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信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48]《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信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页。
[49]笔者就此观点曾发邮件给国际商会负责商法与惯例委员会的贸易与投资部主任(Director, Trade and Investment)Emily O’Connor女士,她将邮件转给国际商会法律部首席律师和Incoterms® 专家Emmanuel Jolivet,但笔者始终没有收到Emmanuel Jolivet的答复。
[50]在Incoterms 2000前,Incoterms® 的中译者五花八门。从Incoterms 2000开始,Incoterms® 的中文翻译一直由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因为中国国际商会于1994年11月8日加入国际商会后,中国与国际商会有关的事务全部由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负责。有关中国国际商会加入国际商会的详情,参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编:《贸促春秋:1952-1994》,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487页。
[5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52]从国际商会贸易与投资部主任Emily O’Connor女士处了解到,国际商会于1999年在美国、欧盟、中国等国家和地区为Incoterms® 进行了商标注册,但没有在Incoterms 2000中使用,到Incoterms® 2010才开始使用。为了正确使用Incoterms® ,国际商会专门出版了“Incoterms® rules trademark & copyright policy”.https://iccwbo.org/resources-for-business/incoterms-rules/incoterms-rules-copyright/.
[53]Stapleton, Drew M.,Vivek Pande and Dennis O'Brien, EXW, FOB OR FCA? Choosing the Right Incoterm and Why It Matters to Maritime Shippers,81 Journal of Transportation Law, Logistics & Policy,227,230(2014).
[54]Fred H. Miller, What Can We Learn From the Failed 2003-2005 Amendments to UCC Article 2?52 South Texas Law Review 471,477(2011);参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55]详见《通则2020》,第135-182页。
[56]《通则2020》,前言第3段。
[57]《通则2020》,第19页。
[58]假定Incoterms® 的标题保持不变。
来源: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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