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增经贸法律法规速递(2021年4月29日)
一、财政部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4号)
主要内容:
为更好保障钢铁资源供应,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调整清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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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主要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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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主要内容:
为更好保障钢铁资源供应,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调整清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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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
主要内容:
有效的出口管制措施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手段。202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正式施行,为做好新时期出口管制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出口管制法明确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作为基本的经营实体,是国家出口管制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既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也有助于经营者树立负责任形象,有序开展国际经贸合作。
商务部作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主管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不断完善出口管制制度。依据出口管制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商务部结合新时期出口管制工作的新特点,对2007年第69号公告“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推动从事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相关行为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等主体(以下简称出口经营者)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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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贸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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