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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通过《外国补贴条例》实施细则

2023-07-18 00:00:00

7月10日,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通过了《外国补贴条例》(Foreign Subsidy Regulation)(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条例》的实施程序,并还包含了涉及外国财政资助的经营者的集中度和公共采购程序中的外国财政资助的申报表格。《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将对中国企业在欧盟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实施细则

7月10日通过的实施细则考虑了2023年2月6日至3月6日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特别是,根据《条例》的规定,该实施细则满足了关于限制与申报相关行政负担的要求。

《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申报义务:

--被收购公司、合并方之一或合资企业在欧盟成立的经营者,欧盟营业额至少达到5亿欧元的集中行为,以及交易各方在过去3年中获得的外国财政资助总额至少达到5000万欧元的集中行为;

--公共采购程序中的外国资金投入,合同估计价值至少为2.5亿欧元,且投标涉及的每个第三国在过去3年中的外国资金投入合计总额至少为400万欧元。

实施细则,特别是申报表,详细规定了申报方的报告义务,明确了经营者集中行为和公共采购程序申报中需要包含的信息。特别是:

对于经营者的集中行为,公司必须报告:

--对于被《条例》认为最有可能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财务资助(如向濒临倒闭的企业提供的财务资助、直接促进集中的财务资助或无限担保,也称为“第5条财务资助”),应提供过去3年中向交易各方提供的单笔金额至少为100万欧元的所有财务资助的详细信息;

--对于所有其他外国财务资助,提供过去3年中向申报方提供的财务资助的概况,单笔金额至少100万欧元,且仅涉及在集中行为前3年中向交易各方提供至少4500万欧元的国家。一些个案除外。

对于公共采购程序中的外国财政资助,公司必须报告:

--对于外国财政资助,应详细说明在申报前的三年内,向申报方提供的符合“第5条规定”的单笔金额不低于100万欧元的所有财政资助;

--对于所有其他外国财政资助,应提供向申报方提供的单笔至少100万欧元的财政资助的概况,且仅涉及在申报前三年内向申报方提供的单笔至少400万欧元财政资助的国家。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以下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向欧委会申报经营者集中行为和涉及外国财政资助的公共采购的程序。包括每个程序的申报表格、有权提交申报的人员以及申报的生效日期;

--欧委会的调查程序,包括公司为解决欧委会可能关注的问题而提交承诺应遵循的程序;

--各方在保护机密信息、查阅档案和提交意见方面的程序性权利;

--提供信息和提交承诺的时限的计算和中止;

--在相关情况下,申报方通过电子方式向委员会传送和签署文件。

二、下一步计划

《条例》将于2023年7月12日开始实施。自2023年10月12日起,公司必须申报经营者集中集中和参与涉及外国财政资助的公共采购程序,并满足相关的申报阈值。

三、相关背景

《条例》允许欧委会调查非欧盟国家向在欧盟经营的公司提供的财政资助,并在必要时纠正其扭曲性影响。它授权欧委会通过与执行《条例》有关的程序规则。欧委会于2021年5月提出了《条例》,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22年6月批准了该条例。它于2023年1月12日生效,并将于2023年7月12日开始施行。

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获得外国补贴的企业在欧盟从事并购交易、竞标公共采购项目,若达到一定营业额/标的额和补贴金额门槛,需要进行事前申报。这将对中国企业在欧盟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相关的风险敬请相关中国企业予以特别关注。

来源:上海公平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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