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产品美国市场准入及合格评定要求
一、简介
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其法律体系庞杂。美国有关产品的技术法规分散于美国的联邦法律法规体系之中,该体系既包括国会制定的成文法——法案(ACT)中,也包括联邦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条例、要求、规范。此外,美国各州也有各自的州立法规。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简称CPSC)是一个由美国国会于1972年创立的独立联邦监管机构,该委员会通过教育、安全标准活动、监管以及贯彻和执行法律法规,来减少与消费品有关且超出合理范围的伤害和死亡风险。CPSC负责监管美国人在家庭、学校、休闲或其他场合使用的成千上万种消费品。
二、法规标准介绍
1. 相关定义
儿童用品(Children’s products):主要为12岁及以下儿童设计生产的消费品。
儿童玩具(Children’s Toy):为12岁及以下儿童设计生产的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消费品。
儿童护理用品(Child Care Article):为3岁及以下儿童设计生产,用于辅助儿童睡眠、喂食,或帮助儿童吮吸、出牙的消费品。
2. 与儿童用品相关的法规标准
美国消费品安全领域,与儿童用品有关的法案有 6 个:
- 《消费品安全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简称:CPSA)
-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简称 CPSIA)
- 《联邦危险品法案》(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 简称:FHSA)
- 《可燃纺织品法案》(FLAMMABLE FABRICS ACT 简称:FFA)
- 《有毒物质控制法》(简称 TSCA)
-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简称:FDCA)
这些法案对各自辖下产品的安全、环保和健康影响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限量要求,其中部分规定与儿童产品相关。针对不同商品不同的具体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管理局根据上面 4 个法案制定了大量属于技术法规范畴的具体规范、要求等。例如,儿童产品方面的技术法规就分布在美国联邦消费品安全法规第16部分(US 16 CFR)的多个篇章中。儿童用品类别及相应法规章节见表1。
美国儿童用品技术法规属于强制性法规,必须经过美国国会和总统的批准,任何儿童用品生产商、销售商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果 CPSC 发现在市场销售的儿童用品存在安全缺陷或儿童用品有潜在的危险,有权按16CFR中的相关规定,要求儿童用品生产商、制造商或销售商回收在市场上销售的全部儿童用品。
儿童产品标准则是由美国的一些标准协会按照相关的技术法规而制定,除经美国 CPSC 指定引用为强制标准外(如美国国际标准协会制定的儿童用品标准 ASTM F963),一般属于儿童用品生产商、制造商或销售商自愿执行的标准,如美国标准化协会标准制定的 ANSI Z315《儿童三轮车》、美国国际标准协会制定的 ASTM F833《儿童推车》等。
表1 需要第三方测试的儿童用品类别及法规
注:来源于CPSC网站
三、认证要求
CPC(Children's Product Certificate)即儿童产品证书。美国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基于CPSC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且满足CPSIA和ASTM F963-17要求,并以书面形式证明其儿童产品符合其适用的美国安全条例,销售到美国的玩具及儿童产品须具备CPC。
除满足CPC要求的法规测试外,售往美国市场的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相关产品还须符合溯源标签(Tracking Label)要求。此举可确保产品发生问题时,消费者可以溯源责任方,以处理相关合规问题。因此,包装和产品上须具有溯源标签(豁免的除外)。如果是婴幼儿耐用品,还须符合产品注册卡(Product Registration Card)的相关要求。
除获得CPSC认证外,部分儿童用品还需申请UL认证和FCC认证。UL认证是美国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的认证简写,该项认证在美国属于非强制性认证,主要涉及产品安全性能方面的检测和认证。
FCC全称是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该委员会通过控制无线电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的通信。许多无线电应用产品、通信产品和数字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都要求具有FCC的认可。其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个人电脑及其周边设备、家用电器设备、电动工具、音视频产品、灯具、无线产品、玩具类产品、安防产品、工业机械等。
四、认证流程和证书
1. CPC认证测试流程及周期
(1)签订合同 ;
(2)快递样品;
(3)实验室样品测试;
(4)编写报告(确认报告信息);
(5)发证书与报告。
认证周期:5-7个工作日(可加急)
2. 美国要求的 CPC 证书需包含的信息
(1)产品信息(名称和描述);
(2)产品适用的所有的法规和条列;
(3)进口商或制造商(美国本土)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电话;
(4)支撑证书的检测结果档案持有人的联系信息:名称、地址、邮箱地址和电话;
(5)产品生产日期和地址,生产日期必须到年月,地址必须到城市;
(6)检测时间和地址或者证书基于的检测报告;
(7)第三方检测机构信息(CPSC 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 证书使用
《消费品安全法》(CPSA)第 14 条(a)(2)(B)款规定,受儿童产品安全规则监管的儿童产品制造商和私营品牌商必须出具证书,证明其儿童产品符合儿童产品安全规定。此类合规必须基于获得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进行的测试。此类产品进口后用于消费、仓储和分销之前,制造商和品牌商必须先获得证书。
CPSA第 14 条(g)(3)款规定,该证书涵盖的所有适用产品和运输货物都必须获得该证书。证书副本必须提供给该产品的每位分销商或零售商。如有要求,出具证书的制造商和私营品牌商必须向委员会提供证书副本。
CPSA第 14 条(g)(4)款授权委员会在与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协商后,允许在进口产品抵达前最多 24 小时内以电子方式申报证书。如有要求,出具证书的制造商和私营品牌商必须向委员会和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供证书副本。
五、可选机构
在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官方网站进行查询,链接如下:
来源:中美合格评定双边合作秘书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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