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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法律保护,让数据资源“活”起来

2023-06-12 00:00:00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数据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案件也在逐年增多。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以及案件越发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如何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成为当前业内关注的重点。”在日前举办的首届数据权益保护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时建中表示,个人数据以及数据的所有权非常重要,我们要在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利用个人数据。让企业在不损害利益的前提下,向公众、向社会甚至向竞争对手来分享数据,让公共数据变成一种赋能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资源。

记者了解到,去年年底,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了20条政策举措,包括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等,将数据作为新兴生产要素已经成为我国的政策选择。

腾讯集团专家法律顾问乔晶表示,对于互联网平台来说,无论公开数据还是非公开数据,单一数据还是集合数据,只要是未经平台许可获取平台数据的行为,都应该是具有可责性的行为,构成侵权。希望我们以保护和尊重企业对平台数据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对数据权益保护进行规制。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不断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产品及其相关数据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新浪集团法务部总经理谷海燕表示,数据是人工智能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为了提供AI训练所需的数据,产生了大量针对平台数据的爬取行为。这种数据爬取行为引发的损害是非常巨大的,且存在一定的隐蔽性以及损害扩大可能性和损害后果多样性。从司法保护层面来说,我们需要关注产业流转的动态,观察全链条的生产和经营成本,采取确权、赔偿、禁令、司法建议等灵活的方式,对企业的财产权益、品牌权益、市场份额、竞争规则进行保护。

目前更关键的问题是,在严格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何让数据资源合理流通、高效利用起来。国知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认为,可以将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处于未公开状态、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作为保护对象。借鉴知识产权的描述性登记理念,采用行为法的保护模式,充分考虑后续潜在竞争者的行为自由,最大限度避免干扰数据的正常流转,同时维护数据的基本权益。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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