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商标授权确权制度简介
2022年11月,印度尼西亚成功举办了G20峰会。接待了来自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欧盟等众多国家和组织的元首和领导人。峰会通过了《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巴厘岛峰会宣言》,印度尼西亚的国际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
印度尼西亚一直是中国重要的经济和贸易伙伴之一,也是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布局方案中重要的国家之一。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申请商标的数量逐渐增多,遇到的授权确权问题也逐渐增多。本文对印度尼西亚商标异议、不使用撤销和无效宣告制度进行简单介绍,希望对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的商标布局和维权提供一些帮助。
一、商标异议制度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也有异议制度。既保护异议人的利益,也考虑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同时需要兼顾商标注册申请的效率。
1.法律依据
印度尼西亚现行《商标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商标异议和异议答辩制度。这两个法条规定了异议主体、异议程序、相关期限以及异议理由的种类,确保异议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2.申请主体
在商标公告阶段,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这一规定与其异议程序前置的制度设计有关。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形式审查之后,直接进入公告阶段,公告期结束之后,知识产权局才进行实质审查。这种先公告后实审的模式,一般称为异议前置。为了尽量降低公权力对商标权(一种私权利)的干预,会适当地扩大异议申请主体的范围。
3.相关程序
印度尼西亚商标申请公告的期限是两个月,这两个月就是异议期限。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之后,知识产权局会通知被异议人答辩。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被异议人可以进行答辩。在被异议人答辩之后30天起,知识产权局会结合异议理由、答辩理由和双方的证据材料对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在9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如果认定异议不成立,而且注册申请没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将准予注册,并签发电子注册证。如果认定异议成立,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将予以驳回。
4.异议理由
异议理由通常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种情形。绝对理由包括商标与国家标志近似、与国际组织标志近似、缺乏显著性、具有欺骗性、有不良含义等。相对理由主要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在先商标注册等。整体而言,与我国商标异议理由的情形大致相同或类似。
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
注册商标强制使用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注册商标应当投入实际使用,对于连续一段时间没有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将予以撤销。本文提及的商标撤销,仅指注册商标因连续不使用被撤销的情形。
1.法律依据
印度尼西亚现行《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在商品或服务交易中使用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商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连续不使用年限为三年。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一件注册商标如果沉寂时间长达三年,其市场影响力足以消失殆尽。因此,将注册商标撤销的不使用年限定为三年是比较合理的。
2.申请主体
印度尼西亚要求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件的申请主体必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在用第三方名义申请撤销的情况下,必须说明撤销系争商标的原因。可见当地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件的启动门槛比较高,无法“匿名”进行。
3.相关程序
印度尼西亚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件的受理部门是商事法院,提起撤销申请的一方是原告。原告应当向系争商标注册人住所地的商事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或者系争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地在印度尼西亚境外的,应当向雅加达商事法院提起诉讼。商事法院收到诉讼请求之后,会向系争商标注册人即被告发出答辩通知,并安排开庭审理时间。庭审后三个月内,商事法院应当做出判决。一审案件大约六个月审结。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二审案件大约三个月审结。经审理系争商标予以撤销的,由知识产权局刊登公告。由于没有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的环节,当地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件的审理时间大幅缩短。
4.举证责任
在印度尼西亚,为了提起撤销诉讼,原告方需要承担非常沉重的举证责任。原告不仅要在互联网进行调查,还要在五个主要城市或岛屿进行实地调查。而且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非常严苛,需要提供原件或者办理公证认证。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是因为证据材料的形式要件不合格导致败诉。基于繁重的举证责任和严苛的证据材料形式要求,当地的撤销案件成本很高,难度很大。
三、商标无效宣告制度
1.法律依据
印度尼西亚现行《商标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申请主体
与不使用撤销制度类似,无效宣告的申请主体必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例如,是在先商标的注册人、检察官、消费者协会以及宗教机构等。
3.相关程序
与不使用撤销制度相同,无效宣告申请也需要向商事法院提起诉讼。关于管辖、审限以及证据材料形式要求的规定也都相同。
除此之外,对注册商标申请无效宣告有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要求在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但如果是基于恶意注册、违法现行法律、道德、宗教和公共秩序请求无效宣告,则没有时间限制。
4.无效宣告理由
申请或者判决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两种情形,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绝对理由诸如商标与国家标志近似、违反公序良俗、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特点、缺乏显著性、具有欺骗性,会误导消费者、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等。相对理由包括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等。
通过上述简介不难发现,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授权确权相关制度的差异比较大,在具体流程和启动门槛方面有截然不同的法律规则和理念。因此,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进行商标布局时,如果遇到类似问题,不能套用中国的模式和思路,而是应当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商标布局方案和维权策略。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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