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实务及当前政策解读
海关对于跨境电商采取哪些监管模式以及不同监管模式有哪些区别?海关对于跨境电商退货难问题有何纾困举措?海关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企业的资质要求有哪些?…
针对这些热点问题,5月20日,浙江省国际商会举办了“跨境电商助力外贸新业态发展”系列培训第二期——“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实务及当前政策解读”培训,邀请到杭州海关口岸监管处跨境电商科科长赵波现场授课,并与浙江邮政、海康威视、贝咖婴童等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现场互动交流。
现应广大企业要求,小编整理了八个热点问题,快来一起看看吧!
Q1:目前海关对于跨境电商采取哪些监管模式?
2012年以来,海关总署秉持“包容、审慎、创新、协同”的监管理念,打造了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化平台,开展交易、支付(收款)、物流“三单比对”,创新直购进口、一般出口、网购保税进口、特殊区域出口、B2B出口等监管模式,实施清单申报核放、出口简化申报、创新出口退货监管等便利化监管措施,实现全程信息化监管。目前,从海关监管角度,跨境电商主要分为B2C零售进出口以及B2B出口两大类。针对B2C零售进出口有9610和1210两种监管模式,9610适用于一般出口和直购进口,1210适用于特殊区域出口和网购保税进口;而针对B2B出口则为9710和9810监管模式,9710适用于直接出口,9810适用于通过海外仓出口。
(一)进口模式对比
(二)出口模式对比
(一)备案材料
1.《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
2.《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
3.海外仓证明材料: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等;
4.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材料。
(二)报关流程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海关监管要求详见《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和《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2020年至今,海关总署已出台了多个公告,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的退货流程。2021年9月,海关总署又发布实施了《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进一步提升了退货全流程监管效能,解决退货难的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时间成本,促进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健康发展。这里讲的“退货中心仓”是指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内的代理人或者他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仓储企业,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专门用于存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和分拣等流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为海淘退货提供便利的通关服务。海关监管要求详见《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和《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
海关总署日前出台10条措施,在加强口岸外防输入、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同时,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其中第4条为保障进出境邮路畅通。为疏运受疫情影响积压的进出境邮件,根据邮政公司申请研究开通临时邮路,保障境内外用邮需求。杭州海关也对应出台了16条举措,第4条即落实总署该项要求。
只要企业已经在海关进行过知识产权备案,在跨境电商模式下依然适用,海关都会启动知识产权保护。
个人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跨境电商公共服务查询,或者通过“掌上海关微信小程序”或下载掌上海关APP-跨境个人消费额度来查询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个人年度购买额度。
(一)企业申请参与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以下简称“参与企业”)资质需按以下两个流程申请办理: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参与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信息,主管海关对参与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还应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2、参与企业类型变更流程。参与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在相应的跨境电商企业类别中打钩。申请类型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系统自动完成备案手续。申请类型为“支付企业”的,主管海关验核支付企业《金融许可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有效期限,符合备案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类型为“物流企业”的,验核物流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有效期限,符合备案条件的准予备案。主管海关通过网络共享或互联网查询方式获取上述规定材料信息的,直接打印相关查询页面留存,无需企业另行提交。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并完善进出口商品安全自律监管体系。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已在海关办理备案,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还还应当在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完成出口海外仓模式备案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业务。
来源:浙江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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