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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上)

2022-04-08 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将于2022年4月1日实行。针对《办法》制定的背景、特点及企业需关注的重点等内容,我们制作了2期解读内容和大家分享。

《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海关牵头将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优化整合,形成了156个综合保税区,占全部16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92.9%。随着综合保税区数量的不断增加,社会各界迫切期望尽快出台专门的海关管理办法。

《办法》的框架结构

第一章 总则 共六条

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业务范围和封闭管理原则。

第二章 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共九条

规定货物进出禁止和限制原则、检疫规定、保税、免税政策等。

第三章 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共十条

规定进出区申报、征税、退税、销毁原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包材处置要求等。

第四章 区内货物的管理 共八条

明确委托加工、出区检修、外发加工、灭失和放弃等规定。

第五章 区内企业的管理 共四条

明确区内企业注册备案、食品生产企业资质、稽查、核查和担保等规定。

第六章 附则 共十条

明确检验规定、人员车辆管理、协同管理、特殊条款和其他事项。

《办法》的特点

01 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保持政策的稳定性。

02 固化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措施,集中了散落在各规范文件中的监管政策措施。

03 体现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04 预留创新发展空间,为下一步有实际需求的区域预留创新发展空间。

05 强调协同治理,进一步重申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其在综合保税区内的相应职责。

来源:12360海关热线(供稿单位:南京海关、长沙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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