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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公布,自2022年​1月起执行

2022-01-04 00:00:00

2021年12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02号公告: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

(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8日

 附件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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