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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非鱼出口实务

2022-04-07 00:00:00

罗非鱼,原产非洲,属热带性鱼类,俗称非洲鲫鱼,有越南鱼、南洋鲫等别称,是世界水产业的重点科研培养的淡水养殖鱼类,因其对环境有着较强的适应能力,因而被打上“廉鱼”标签。罗非鱼肉质鲜美、少刺、蛋白质含量高,在国际素有“白肉三文鱼”“21世纪之鱼”等美誉,深受国际消费者的喜爱和认可,现在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养殖罗非鱼,年产量超过300万吨。

从上世纪50年代末被引进我国繁育、养殖,经历多年探索和培育,罗非鱼在我国已拥有奥尼、新吉富、吉奥等多种种苗性状优良、产量高、雄性率高的品种,随着国内罗非鱼养殖和加工产业蓬勃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罗非鱼养殖国和加工出口国。

出口罗非鱼都有哪些产品呢?

随着罗非鱼产业不断发展创新,出口罗非鱼产品种类除了传统的速冻全鱼和鱼片外,各式罗非鱼食品也不断被研发出来,如精美味鲜的金汤酸菜鱼、调味罗非鱼,利用鱼皮、鱼鳞为原料生产高品质的明胶和胶原蛋白产品,以及利用罗非鱼下脚料生产的鱼粉都畅销国内外。平平无奇的罗非鱼,真的一身都是宝!

罗非鱼产品种类:冻全鱼、冻罗非鱼片、预制菜、胶原蛋白产品

问:那罗非鱼产品出口有哪些流程呢?

答:罗非鱼产品出口流程:罗非鱼原料养殖场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 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 海关检验检疫

一、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办理方式: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进入“企业管理与稽查”模块相关功能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上传申请材料。

当地海关收到申请后,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下的“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

目前一些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对向其出口肉类、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的中国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海关总署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详细信息及规定。

三、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出口罗非鱼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凭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申报。

四、海关检验检疫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海关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进口检验检疫规定和养殖场、加工厂的备案情况,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包括:

  • 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 包装信息是否符合输入国或者地区的要求;
  • 结合查验指令进行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抽检工作;
  • 出口罗非鱼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海关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即可出口。

重要提示: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请注意及时更新知识库。

来源:12360海关热线,供稿单位:湛江海关

注:本文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全球贸易通立场;如有侵权,请您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