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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北京市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申报

2021-11-29 00:00:00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及申报条件

外贸企业独立开展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项目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培训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一) 申请企业项目的外贸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北京地区办理工商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确认为自贸区范围内的外贸企业无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2. 拥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3. 企业分类:

(1) 中小外贸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应低于6500万美元。

(2)“双自主”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商标;

② 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

③ 拥有境外市场注册商标及出口市场市场专利;

商标及专利持有者原则上应为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 (以下简称“该企业”)。

以下情形视同该企业持有商标及专利:

一是持有者为全资控股该企业的境内母公司;

二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

三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在境内独立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④ 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3)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保理、供应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当为已经纳入商务部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北京市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

(4)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贸企业

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且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业务的外贸企业。

(5)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外贸企业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业务的外贸企业。

(二)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北京市注册,组织外贸企业培训且内容以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为目的,且未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其中,申请团体项目的企业还应符合如下条件:为外贸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融资、信保等服务的企业及其他承担外贸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

(三) 存在《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

二、支持方向

(一) 企业项目

各类企业可申报项目

(二) 团体项目

支持方向为企业培训。

三、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内容及标准

备注:

1.“双自主”企业须在“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北京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外贸稳增长)上注册并取得通过审核。

2. 连续两年获得资金支持仍无进出口业务单位,当年暂停申报。

3. 支持比例一般为50%;拓展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产品认证、资信产品购买费、出口企业内外销产品“三同”标识许可使用费、线上国际展会(境内外)展位费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四、支持重点

(一) 优先支持拥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双自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二) 优先支持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外贸企业和取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相关活动;

(三) 优先支持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取得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及境外专利申请等活动;

(四) 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拓展活动。

五、资金支持标准

(一) 对于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国际市场考察、线上国际展会、改善融资服务项目支出金额可小于1万元);

(二) 持比例一般为50%,拓展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产品认证费、资信产品购买费、出口企业内外销产品“三同”标识许可使用费、线上国际展会(境内外)展位费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三) 每个企业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改善融资服务、产品认证项目除外);

(四) 每个企业当年累计获得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双自主”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除外)。

六、资金管理方式

(一) 资金采取计划管理、事后拨付的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 项目选择:总量控制、择优选项。

七、项目申报系统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

全市统一使用以上网站进行企业注册及项目申报,请企业留意网站首页“重要通知”栏目,选择区域“北京市”查看相关政策及最新通知。

八、项目申报流程

进行项目申报需完成以下四个步骤:

(一) 企业注册申请及变更申请(两个网站同时注册、随时受理)

1. 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注册

登录 (市商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右下方商务专题(外贸稳增长)-外贸企业库(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联系所属区商务局(注册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请联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进行网上确认(一般外贸企业无需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双自主”企业资格者需要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材料)。

2.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 (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系统”)

完成在线注册后,注册地在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庆区、通州区、西城区的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注册书面申请材料报到市商务局进行确认;注册地在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房山区、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朝阳区及顺义区的企业,注册书面申请材料报到所属区商务局 (以下简称“经授权的区商务局”) 进行确认。市、区商务局确认后在申报系统上进行公示。注

册后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留存、原件查验后退回) 清单:

(1) 企业注册登记表(项目申报系统打印);

(2) 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打印);

(3) 营业执照(副本);

(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已确认为自贸区范围内的外贸企业无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5)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 项目单位对办理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未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双自主”企业在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后除报送以上材料外,还需向市商务局报送以下四类证书之一:

(1) 境内及出口市场注册商标(含港、澳、台地区);

(2) 境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3) 境外市场注册商标及出口市场专利;

(4) 中华老字号。

项目组织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1) 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3) 税务登记证;

(4) 具有为外贸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融资、信保等服务的企业及其他承担外贸公共服务职能资格的文件。

注意:用户名及登录密码须注意保存。企业注册时,应如实填写注册单位的银行账号信息,以保证资金顺利拨付。

(二) 企业变更申请 (随时受理)

通过企业资质审核的单位,资质如有变更,需联系市商务局或经授权的区商务局,按照市区两级商务部门要求提交资质变更书面申请等材料。

(三) 项目计划申请 (在项目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无须报送书面材料)

如无特殊情况,第一批次预计安排于2021年11月15日开始项目征集,征集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已经实施完成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后续工作;第二批次预计安排于2022年4月上旬开始项目征集,征集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项目已经实施完成,具体时间请留意项目申报系统最新通知。

项目计划公示结果查询方法

1. 在“申报系统”中点击“企业登录”后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登录;

2. 点击左边菜单中“项目申报”;

3. 逐一点击中间部分“项目名称”中所列具体项目,在表格下端即可查询各项目批复结果。

(四) 资金拨付申请 (获得计划批复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系统上提交申请后报送书面材料。系统开放及书面材料报送时间请留意申报系统通知。)

1. 线上申请

(1) 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项目申报系统)中点击“企业登录”后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登录;

(2) 点击左边菜单中“项目申报”;

(3) 资金拨付列表中显示“申请资金拨付”字样为项目获得批复;

(4) 点击“申请资金拨付”输入相关信息后提交即可。

2. 经授权的区商务局受理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书面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受理工商注册地在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庆区、通州区、西城区的企业以及项目组织单位的资金拨付书面申请材料

(1) 通过“项目申报系统”生成的“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

(2) 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见各支持方向需要提交的材料);

(3) 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4) 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打印);

(5) “双自主”企业相关商标及专利证书;

(6)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外贸企业需报送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认定证书;

(7) 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且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业务的外贸企业需提供自证承诺书及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所在自贸片区四至及企业注册地址符合所在片区等材料);

(8) 项目单位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每个企业无论项目多少仅需提供一式两份)。

3. 注意事项

(1) 申报系统内填写“项目小结”需填写项目执行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2) 资金拨付申请资料应按“申请资金拨付所需资料”清单顺序装订整齐,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相关证书可加盖骑缝章(一式两份)。

申请资料复印件应确保清晰,与申请项目审核内容相关的外文条款应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3) 各项目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资金拨付申请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申请资料一次性提交齐全。

(4)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人民币,国际市场考察(国际性展会参展人员费)项目生活补助货币金额,按市商务局项目征集通知要求进行折算。

(五) 票据审核

按通知规定时间、地点,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项目资金原始发票及记账凭证。

特此通知。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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